我所了解的农民工</STRONG>
                               ——关于农民工的社会调查
    近年来,在民营企业工作了几年,与农民工有了近距离的接触,对他们的情况也有了一些了解。时下,农民工问题是个热门话题,现我把了解所得尽量客观地向大家讲述。农民工的境况因行业、企业规模和企业性质(合资、私企、民营等)的不同而不同,这里谈的是造船或钢结构等行业的大中型民营企业的农民工状况。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那里有许多大中型造船和钢结构企业(工厂)。所谓“大中型”是指年营业额(加工费收入)在三~五亿元、雇工超千人的规模。这样的企业大部分是股份制性质,其中民企和私人股占大头,也有国企参股的,但一般不控股,因此就企业性质而言,属民营企业的范畴。这些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有的还是上市公司,它们在当地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这些企业的管理模式大多采用“两层分开”的方法,即管理层和劳务层分开管理。管理层直属企业,其中的人员是企业的直接雇员。劳务层则以施工队(或施工公司)的形式与企业签约,施工队本身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与企业是合同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企业根据施工队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务费,而农民工属施工队管理,并由其支付工资,农民工并不直接受雇于民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人数比例大约为2比8。作为劳务层的施工队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较为大型的施工公司,它手续齐备,具有“两证”——既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执照,又有建设部(厅)核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建设部根据工程公司的规模、技术力量、业绩等核定施工资质为一至四级,一级最高。这类公司一般依托县乡政府成立,招收的农民工也是本乡本土的。二类是小规模的施工队伍,也有“两证”,但等级只有四级。老板就是包工头,农民工大都是本家属的乡亲。第三类是没有“两证”的包工头领导的草台班子,家族式管理,挂靠在有证的单位。由于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现在比较重视农民工的管理,所以不管哪类施工队,雇用农民工都要签劳动合同,而且这些合同都是规范的。但是这种合同主要是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施工队与农民工之间真正的责权利关系是另一回事。进一类施工队需再签一份“用工合同”,那里规定的才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内容。二、三类施工队一般只有口头协议或圈内约定成俗的东西,包工头是不会执行规范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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