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发表于《新东方》2009年第六期
 
 
社会组织的范围涵盖甚广,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与政府、企业共同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大组织支柱。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以后,国内政界、学界基本形成共识,渐渐以社会组织来统称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等,从而赋予了社会组织的特定含义——社会组织是由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组织。
社会组织的分类很复杂,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我国传统的分类是以登记为依据的,据此将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2008年,民政部推出一种新标准,将民间组织(无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分为经济类、科技类、社会事业类、慈善类、综合类五大类。
一、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是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必然要求。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政府-营利部门-社会组织”并立的三元社会结构。
在社会组织培育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十五”期间,世界各国社会组织的平均总支出约占本国GDP的4.5%,发达国家约为7%,我国约为0.55%;各国社会组织吸纳就业人数占非农就业人口的4.8%,我国约为1.13%;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如法国为110个,日本为97个,美国为52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如阿根廷为25个,新加坡为14.5个,巴西为13个,而我国只有2.4个[1],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必须着眼于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逐步形成三元社会结构。为此,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需要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克服社会组织“短腿”现象;真正形成政府、营利部门、社会组织的三足鼎立和良性互动。
(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途径。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STRONG>》进一步提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社会组织介于政府和营利部门之间,具有直面社会需求、均衡群体利益、协调社会关系、积累社会资金的重要功能,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能有效提高社会自治和自理能力,有利于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现实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纵向而言,需要按照权利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行政体制内部上下层级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充分调动下级政府的积极性,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横向而言,需要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形成新型政社合作关系,通过简政放权,通过政府购买、委托、项目管理等契约式公共服务,形成化解矛盾、共担风险、全民参与、政社合作的新格局。
近些年,各地先后进行了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把相关行政权限下放,扩大了下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管理权限。这种改革是行政体制内部的改革,旨在理顺上下级政府的关系,强化下级政府和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与此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还必须把那些本该由社会分担的部分职能还权于社会组织。因此,必须在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与优化政社之间的资源配置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使其更好地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
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改革探索
近些年来,各地着眼于建立新型政社关系,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