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明秀、李春梅、李春燕诉刘大成、杨福林、汶川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STRONG>
原告:骆明秀、李春梅、李春燕。四川绵阳市人。</STRONG>
被告:刘大成、杨福林、汶川保险公司</STRONG>
代理律师:徐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STRONG>
联系电话:</STRONG>13980610677</STRONG>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STRONG>
审理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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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办理结果:</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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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明秀之夫、李春梅、李春燕之父李庆生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并导致死亡。三原告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且李春燕患有再生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