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之问题探讨】</STRONG>  [作者:宋公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时间:2009-7-26]    
 
    俗话说人比人气死人。这街头小贩的处境和酒后驾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就能把人气死。    
    现代社会需要管理,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需要加以约束。约束的程度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定。杀人放火,对社会危害极大,所以要严厉处罚,直至判处死刑。而重婚卖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注意:是相对较小,这里决无提倡之意),所以处罚也就相对较轻,一般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生命之虞。  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就不需要制约。而对社会有益有利的行为,还应当加以鼓励和支持。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不作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街头小贩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呢?没有。相反,还对社会还有利。所以从古至今,世界各国都有小贩存在。当然,任何事物都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小贩的弊无非是有碍观瞻,妨碍交通之类。但是这类弊和社会危害性有本质不同,因为这些弊是可以克服和消除的,只要管理得当,完全可以兴利除弊。所以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能禁止或消灭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