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邱建军冤案的情况反映</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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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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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邱建军,现居住在江苏省徐州市。因为受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当地势力的诬陷,当地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致使我被无罪关押20</SPAN>个月之久,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反映,敬请您在百忙当中对本案给予关注和监督,使本案能够依法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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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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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SPAN>10</SPAN>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的副旗长于晓红,应于晓红的邀请,在太仆寺旗筹备设立“太仆寺旗民生医院”。我于2005</SPAN>年11</SPAN>月份,向太仆寺旗卫生局申请设立医院,同时在该旗租赁房屋进行装修。2006</SPAN>年1</SPAN>月份购进了开办医院的医疗设备及所需药品,聘请了医疗专家。
2006</SPAN>年3</SPAN>月1</SPAN>日
,在于晓红的运作下“特事特办”,太仆寺旗工商局发放了医院的营业执照,医院开始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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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红看到医院的良好发展前景,以权压人,强行介绍她的同学李梁到医院参股。
2006</SPAN>年3</SPAN>月3</SPAN>日
,李梁经过太仆寺旗的工商银行,向医院帐户汇款50</SPAN>万元,作为对医院的入股。李梁同时委派了亲戚杨建中,到医院进行管理,控制了医院的财务权。此后,李梁又投资5</SPAN>万元用于医院职工工资,投资7</SPAN>万元用于李梁自己房屋的装修,装修后借给医院职工做宿舍。李梁以上共计投入医院股金62</SPAN>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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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SPAN>5</SPAN>月19</SPAN>日</SPAN>
,双方补签了李梁起草的医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梁对医院的股份占51%</SPAN>即102</SPAN>万元,我占49%</SPAN>即98</SPAN>万元,并书面约定医疗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的变更手续均由李梁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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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SPAN>9</SPAN>月份,我因病回徐州市进行手术治疗。在此期间得知李梁的亲戚杨建中把医院的营业收入都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造成医院无法正常经营。我通过电传,要求医院撤掉杨建中的财务主管职务,此事惹恼了李梁和于晓红,引发了他们对我进行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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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SPAN>2</SPAN>月5</SPAN>日</SPAN>
,我正在南京看病,突然被太仆寺旗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2</SPAN>月16</SPAN>日
以同一罪名逮捕。
2007</SPAN>年7</SPAN>月31</SPAN>日
,太仆寺旗检察院指控我设立医院诈骗李梁62</SPAN>万元,犯有诈骗罪。
2007</SPAN>年10</SPAN>月25</SPAN>日
,太仆寺旗法院以诈骗罪判我有期徒刑13</SPAN>年。
2007</SPAN>年12</SPAN>月28</SPAN>日
,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8</SPAN>年4</SPAN>月25</SPAN>日
太仆寺旗法院经过重审,再次以诈骗罪判我有期徒刑13</SPAN>年。
2008</SPAN>年7</SPAN>月4</SPAN>日
,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8</SPAN>年9</SPAN>月27</SPAN>日
,太仆寺旗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2008</SPAN>年9</SPAN>月29</SPAN>日
对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我已被违法关押20</SPAN>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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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纯属民事纠纷,根本不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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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PAN>、本案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当中,我的行为根本不符合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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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PAN>、我没有诈骗的故意。我在
2006</SPAN>年3</SPAN>月1</SPAN>日
,就取得太仆寺旗工商局发放的医院营业执照,医院已经开始运营。李梁是在于晓红的运作下,于
2006</SPAN>年3</SPAN>月3</SPAN>日
主动到医院参股。从这一事实过程可以认定:我不存在任何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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